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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会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利息及理财收益用于所属募投项目建设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利息及理财收益用于所属募投项目建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三、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事项,可解决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且反担保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事项,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详细了解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称、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情况,我们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杨维坚先生、赵健民先生、蓝李春先生、王开伟先生、汤新华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徐培龙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广培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林兢 徐培龙 李广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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